上饶市预防医学科研与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塔水路、康茂路)内增压管采购-上饶市预防医学科研与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塔水路、康茂路)内增压管采购 | XDLQ0803-2023-008 | ||
2023-08-17 | 2023-08-29 |
一、项目概况 | |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预防医学科研与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塔水路、康茂路)内增压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jx.ygcgfw.com)获取采购文件,并在2023年 8月 30 日09时00分前递交响应文件。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名称:上饶市预防医学科研与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塔水路、康茂路)内增压管采购 | |
2、项目类别:货物类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
4、采购内容:详见谈判文件 | |
5、预算金额:525495.0元(含13%增值税,指定地点落地价)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
1、供应商须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则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资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有效票据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任意一种的缴纳凭据。(注: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供应商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委托第三方代缴或由其上级公司(或所属集团公司)代缴的,应在“声明”中予以说明。)】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网址: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项目。【提供信用查询结果页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提供承诺函】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相关承诺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以上资格证明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须提供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允许装订入响应文件中),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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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购文件领取 | |
1、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线上 | |
2、采购文件领取截止时间:2023-08-29 20:00 | |
3、采购文件领取地点:登录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网上下载。供应商操作参见首页“服务中心-操作指南”及首页“CA 数字证书办理”。 | |
五、响应文件提交 | |
1、递交方式:线下递交纸质文件 | |
2、递交截止时间:2023-08-30 9:00 | |
3、递交地点: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3楼(上饶大道青蓝国际西北侧约100米上饶天恒汽车隔壁1号楼) | |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 |
1、开标时间:2023-08-30 09:00:00 | |
2、开标地点:上饶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3楼(上饶大道青蓝国际西北侧约100米上饶天恒汽车隔壁1号楼) |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
阳光采购服务平台(www.ygcgfw.com) | |
八、联系方式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62号 | |
联系人:李先生 | |
联系电话:0793-8210856 | |
九、其他说明 | |
1、凡获取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必须就此采购项目的相关事宜详细咨询,否则参与投标即被视为已经充分了解了采购人的需求,中标后承担谈判文件范围内的所有要求。 2、凡领取谈判文件后,对本谈判文件必须仔细阅读,如对谈判文件存有疑问,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文件向采购人询问。 3、开标注意事项: (1)开标区域(含开标室等所有三楼区域)禁止吸烟,供应商不得在开标室及公共区域、楼道等各角落吸烟。 (2)供应商进入公共场所对不遵守相关规定、强行进入办公(场所)区域、扰乱办公(场所)秩序的人员,有权予以劝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以上告知内容如有变动,将在相关网络媒体上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