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国企阳光采购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省产交所)国企阳光采购业务,保护采购业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采购业务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采购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国企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称阳光采购平台)开展的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项目需求和特点编制的,说明项目技术要求,告知采购须知、成交标准以及合同条款、格式文件等内容的采购邀约邀请书,包括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文件及非招标采购中的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比价文件等。
本规则所称“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前款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本规则所称“评标委员会”是指由采购人代表、其他专家组成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本规则中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含义与此相同。
本规则所称“开标、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谈判小组、询比价小组等按照采购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评审意见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中标”是指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是指由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注册取得账号,并与省产交所签订《采购服务协议》。
供应商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响应采购活动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注册取得账号。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确保其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注册信息由省产交所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审查不通过。
第六条 省产交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
第七条 省产交所负责系统账号注册审核、业务咨询、保证金收退、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规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竞争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规则采用竞争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等情形的。
竞争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一般不超过三轮。谈判小组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下,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规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规则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由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三条 询比价采购(包括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等),是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比价采购通知书或发布询比价采购公告,供应商依照询比价文件要求报价,采购人按询比价文件既定程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价方式优先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采用网络竞价的,竞价结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
第十四条 相关监管部门对国企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或发送采购邀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邀请须经采购人确认)
(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
(五)确定、公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或成交结果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
(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或发送采购邀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邀请须经采购人确认)
(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提交投标文件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2家以上即可启动竞争谈判程序。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公示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或发送采购邀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邀请须经采购人确认)
(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投标文件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2家以上即可启动磋商程序,提交投标文件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四)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五)确定、公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磋商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出采购订单或采购邀请书。采购订单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全称地址、供应商全称地址、订单号码、采购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币种、单价、总价、交货条件、付款条件、税别、单位、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包装方式、检验等内容。
发出采购邀请书应包括采购人名称和地址、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说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拟协商的时间、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内容。
(二)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依据企业制度规定组建,采购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有经验的咨询专家参加采购小组。
(三)采购协商。采用订单方式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的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协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价格、质量、交付时间、交付量、交付地点。采用邀请书方式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的采购小组应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文号或允许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的清单目录编号、协商过程争议要点及解决办法、协商日期和地点以及采购人员名单。协商情况记录应由采购小组参加谈判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四)签订采购合同,经采购小组就协商内容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取询比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或发送采购邀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采购邀请须经采购人确认)
(二)成立询比价小组。询比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比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担保;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比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比价。询比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公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比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合同。
第四章 采购公告
第二十条 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条件(采购人、资金来源等);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标段、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等);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资格审查方式;
(五)采购方式;
(六)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联系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与采购公告同时发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发布的采购文件与采购公告内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采用竞争谈判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询比价采购方式的,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在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调整补充公告内容,并应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有正当理由的,应及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公告。
中止期间恢复采购活动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恢复采购公告。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注册取得阳光采购平台账号后,可按公告要求登录阳光采购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参与投标。
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采购人应当采取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后依照本规则重新招标。
以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以继续开标、评标,或者改用其他采购方式从现有合格供应商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以其中一家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相同专业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提供投标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要求和具体的方式方法。供应商、中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预审的,按照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审核;供应商资格后审的,在评标环节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七)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八)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九)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的;
(十)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的;
(十一)供应商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十二)不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错误雷同度异常的;
(十三)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四)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十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六)被有关部门、采购人列入黑名单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建,一般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外部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采购项目评审所需。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外部评审专家优先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第三十九条 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评标。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是否补抽评标专家。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标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评标专家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管理要求进行签到、对评标结果签名确认。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完成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报告,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报酬和异地评标差旅费。
第七章 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非招标方式不得少于1日。无需评审或由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的项目可以不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第四十八条 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1日。
第四十九条 中标公告结束且无未处理异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五十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当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阳光采购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涉密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表明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成交候选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入围候选人供应商的保证金;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由于不可归责于中标人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省产交所实行统一结算。期间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应自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八章 质疑投诉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质疑。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质疑事项。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质疑人向采购人提出。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开评标过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期限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质疑期限内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五十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对其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提出质疑。
第六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书面质疑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提交。
第六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答复质疑。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省产交所阳光采购阳光采购平台通知质疑供应商和涉及质疑事项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三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的名称及其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
质疑答复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送达至质疑人,答复进入质疑供应商系统时间为质疑答复送达时间。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十五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起归档。
第六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国企采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未规定的,可参照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 省产交所的分支机构根据授权从事阳光采购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业务规则(试行)》同日废止。